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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2016年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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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015 更新时间:2018年03月07日11:23:55 打印此页 关闭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2016年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6年7月13日  民函〔2016〕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建设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的精神,落实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要求,中央财政决定选择一批地区进行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0号)精神,现就2016年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试点地区及所在省(区、市)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具有良好的工作基础,并具备组织开展试点的强烈意愿和相应能力。

(二)试点地区人口规模、老龄化程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方财力等方面具有良好的代表性。

(三)地级行政区域(含直辖市的区)均可申报。

二、申报主体

申报地区民政、财政部门向所在省(区、市)省级民政、财政部门提出试点申请并按要求提交有关申报材料(7月  31日前)。

三、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本地区人口规模、老年人口规模、老龄化程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方财力情况;

(二)本地区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相应设立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情况;

(三)本地区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相关政策出台情况;

(四)本地区及所在省(区、市)省级政府安排的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资金以及社会力量投入的资金情况;

(五)本地区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以及地方政府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方面(主要是《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通知》提到的7个重点领域)已经取得的突出进展成效;

(六)本地区开展试点所要达到的绩效目标、试点的有利条件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申报地区民政、财政部门还应同时填报《______市(州、区)2016年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申报表》(见附件1)。

四、审核确定

(一)省级推荐。省级民政、财政部门收到申报地区试点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择优选择1-2个城市,  8月15日前以书面报告形式将审核意见及申报材料分别报送民政部、财政部。书面报告还应包括本省(区、市)人口规模、老年人口规模、老龄化程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方财力情况,以及本省(区、市)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方面取得的成绩等情况,并同时填报《______省(区、市)2016年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申报表》(见附件2)。

(二)专家评审。民政部、财政部组织专家,依据试点条件对申报城市进行打分和排序,按照突出典型引路,东、中、西部统筹安排的原则,确定试点城市名单,并于9月15日前向社会公开。

五、其他事项

最终确定的试点地区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于10月15日前,由省级民政、财政部门联合上报民政部、财政部备案。

民政部

财政部
201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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